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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布《2019廣播及電訊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Office of the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OFCA)於今年3月公布《2019廣播及電訊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修訂《廣播條例》及《電訊條例》部分條文,針對跨媒體經營、外資及執照持有人等相關規定提出新治理措施。

在跨媒體經營與所有權限制上,新草案放寬《廣播條例》中執照申請資格,刪除《電訊條例》第3A部中過時的經營資格規定。而針對經營人「相聯者」定義中的「親屬」範圍,新草案修正限縮至直系家庭成員;在外資控制的限制上,除向上微調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即非長期居於香港之人士)取得OFCA事先批准後方可持有的免費電視執照持有者股份百分比門檻,其餘維持不變;除此之外,也取消現行免費電視或廣播執照不得核發給任何屬某財團法人附屬公司的規定。

香港政府表示,本次修訂目的在於落實2018年以來針對「電視及聲音廣播規管架構檢討」公眾諮詢的建議措施,期能進一步促進當地無線電視與廣播產業發展。此草案公告後已於3月27日提交至香港立法會議會程序中進行審核,截至4月底為止仍於立法會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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