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政府自2015年起,即針對YouTube等社群媒體中有一定影響程度之網路紅人公布「網路自律辦法」。此自律辦法規範任何德國境內社群媒體平臺,包括YouTube、Instagram等相關媒體,只要平臺中的網路紅人有含廣告意圖之訊息,皆需要標註內容為廣告字樣。
而近日德國聯邦媒體管理局長會議(Direktorenkonferenz der Landesmedienanstalten,DLM)開會重提修法,提出該網路自律辦法本意在於維持市場公平競爭,但若無成文法釋義,則規管約束效力有限,DLM認為仍應透過民間社會競爭協會(VsW)重審此媒體自律法令,包括從國家傳播條例、電信法以及打擊不公競爭法等三法來釐清傳統媒體和網路媒體的監管差異,以拉齊不同媒體之間的廣告揭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