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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對美國廣播電臺開罰,原因為違反廣告揭露與贊助原則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日前因業者Cumulus Media旗下廣播電臺未遵守聯邦法規中的廣告贊助與資訊揭露原則,而決議裁罰23萬3,000美元。

根據美國《1934年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第317條規定,廣播電視業者應向其聽眾或觀眾揭露廣告贊助或置入等相關資訊;而在《1934年通訊法》第477條中,亦要求任何透過資金、服務或其他有價形式之贊助或置入廣播電視節目播出節目內容,提供資金方和接收方均有義務披露相關資訊,廣播電視臺需依照《1934年通訊法》中對於廣告贊助的標示聲明規定,向閱聽眾說明節目內容與廣告業者之間的贊助或互利行為。

FCC調查,從2016年起,Cumulus Media旗下廣播電臺即多次違反廣告贊助及資訊揭露規定。在2016年FCC的仲裁中,Cumulus Media即與FCC簽屬協議,同意當發現旗下廣播公司又有違反廣告贊助資訊揭露法規事件發生時,15天內應主動向FCC呈報違失行為。但FCC調查後發現,自2016年以來,Cumulus Media不僅未依照協議主動通報違失行為,更多次累犯,因此決議祭出重罰。不服裁罰之業者可於通知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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