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社群平台 Facebook 在數位服務市場上佔有率極高,且頻繁發生使用者個人隱私保護的爭議,分別導致其於美國與歐盟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競爭法相關主管機關的關注。在資料經濟的發展下,如何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的同時,提升資料流通性,在法律面做出清晰地規範,一直是個人隱私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重要議題。對此,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中,即制訂了「資料可攜權」(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的規範,要求業者必須提供消費者可隨時自由的在數位平台間轉移個人資料的措施,以提升消費者資料控制權,自行掌控資料的利用與流向。
Facebook 近期推出了照片傳輸工具(photo transfer tool),允許美國和加拿大的用戶將照片和影片傳輸至另一個影像儲存服務平台(例如 Google Photos)上, 未來也將擴張至其他儲存雲端平台,或類似服務型態的數位平台上。此舉可說是部分實現了資料可攜權,而 Facebook 也表示,希望最終開放消費者以安全隱私的方式將如聯絡人、好友名單等資料也能轉移到其他數位平台上。
資料可攜權,除了歐盟 GDPR 外,美國「加州消費者保護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中,對於個人資料權利也有類似規範,以確保消費者不受數位平台的技術鎖定(lock-in)影響。
當消費者對個人資料擁有更大的控制權,並能更自由的選擇數位平台時,數位服務市場的競爭程度將能有所提升。美國與歐盟近來均針對數位平台的資料掌控程度,以及市場地位,展開競爭法上的討論,其中對於如何促進資料流通,以增進市場競爭,以及對於資料開放與資料可攜權的落實與效益,亦成為關注與討論的焦點。
Facebook 此次的作為,也可說是因應美國與歐盟對其市場競爭行為的調查, 回應關於不當使用市場力量的指控,未來也需持續關注隱私保護與市場競爭間的互動。(本則資訊由資策會科法所提供,連絡電話:6631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