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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提出新的資料治理規範

數位經濟的趨勢下,資料使用的社會與經濟潛力相當巨大,有助於創新技術、產品和服務的開發、提高生產效率與公共利益。例如,在醫療健康領域,資料利用有助於提供更好的醫療品質,在罕見或慢性疾病方面提供精準醫療。為了實現此一巨大潛力,歐盟認為必須促進更多的資料利用,增進資料共享的信任(shared with confidence),並且在技術上使資料易於再利用(reuse)。

歐盟委員會於2020年11月提出「歐洲資料治理規則」(Regulation on European data governance),亦稱為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目的在促進歐盟資料共享,支持歐洲資料空間(European data spaces)的形成。資料治理是指資料利用的規則和手段,例如資料共享機制、協議和技術標準等;資料共享的架構與程序亦須具備安全性(例如透過受信任的第三方執行)。歐盟期望透過資料治理法,塑造新型態資料中介者(novel data intermediaries)成為受信任的(trustworthy)資料共享組織者(data-sharing organizers)。資料治理法將使歐洲民眾擁有更大的資料控制權,並確保各會員國資料治理規範上的一致,以利歐洲單一資料市場與歐洲共同資料空間的發展,強化歐洲數位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

在促進公共利益的目標上,資料治理法將制定可信賴的資料利他主義(data altruism)原則,重視鼓勵非商業性且具有社會公益的資料共享,以達到資料利他主義,並制定歐洲通用的資料共享同意書(common European consent),提供各成員國之間資料蒐集與共享協議的統一格式(uniform format),並可依據特定部門和目的進行調整。而自願遵守資料利他主義的單位或機構,得公開登記為「資料利他主義組織」(data altruism organisation)。該組織必須為非營利性質、滿足透明性要求,並遵守保障民眾權益的特定措施,以達成「在最小的管理負擔下,提供最大信任」的目標。

歐盟期望在符合其價值觀和既有法律架構下,促進資料的流通與利用,並確保歐盟民眾的個人資料和具敏感性的資料受到良好的保護。資料治理法補充歐盟的整體資料管理體系,提供一個良好的資料治理架構,並將確保資料擁有者可以自願、信賴的提供資料共享,以創造更公平的經濟,發揮最大社會利益。

(本則資訊由電信技術中心提供,連絡電話:02-8953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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