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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政府因應業者需求,調整《數位無線電視(TNT)法案》著作權授權規範

法國文化部(Ministère de la Culture)於2021年5月中旬提出《數位無線電視(Télévision Numérique Terrestre, TNT)法案》草案,惟該草案在內容製作業者與電視頻道業者間,因投資作品與後續對作品權利分配產生爭議,因此法國文化部於2021年6月發布新版草案。

依現行規定,在視聽作品融資比例超過70%(或依利益相關者自行協商為60%)的情況下,電視頻道業者可分享聯合製作成品的權益。初版草案中,電視頻道業者取得權益的最低融資比例為50%,新版草案則改為60%,由於該等權益包含視聽內容著作權及轉售權,電視頻道業者認為調整後的草案將使內容業者有更大的協商餘地,對電視頻道業者相對不利。

同時,新版草案規定,電視頻道業者在視聽作品投資比例低於60%時,內容製作商可享有優先發行權,由於授權權利將可控制作品播送與收入結構,電視頻道業者與內容製作業者皆格外關注,且對現行草案不甚滿意。此外,由於在新版草案仍將獨立製作(外部製作者參與)的比例,維持自75%調整至66%,業者擔憂該法通過後,內容製作產業恐將損失1.6億歐元(約新臺幣53.73億元)。

由於未達共識,法國政府後續將持續與相關業者協商、修訂該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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