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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KCC)訂定《連續編製節目定義細則》,以避免業者規避插播廣告規範,損害閱聽人權益

韓國於2021年4月通過之《放送法施行令》修正案於同年7月起生效,按其規範單一節目依播出時間適用不同插播廣告限制,倘節目時長為45分鐘以上者得插播廣告1次,60分鐘以上者得插播廣告2次,而後每30分鐘得增加1次,180分鐘以上者最多得插播廣告6次。

為避免業者將同一節目分割為2至3部分以規避插播廣告的限制,損害閱聽人權益,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KCC)依《放送法施行令》授權,擬訂《連續編製節目定義細則》,倘依該標準被視為連續編製節目者,其播出時段須適用單一節目的插播廣告規範。

該細則主要內容包括:

  • 連續編製節目的認定標準:判斷是否為連續編製節目,應考慮節目題目與結構的相似性、相關節目是否具連結、節目結束時是否省略告知事項、連續播出節目其開始與結束的差異等,同時亦應考量節目的企劃意圖、契約編製情形與該節目在其他媒體或頻道的播放情況等。
  • 連續編製節目的例外規範:為防止矯枉過正、逾越《放送法施行令》規範意旨,將重播、災難廣播、選舉計票等特別節目編製,以及更換製作人員等其他直播製作環境的特殊性列入考量,設置排除認定為連續編製節目的例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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