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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理事會就《數位市場法》及《數位服務法》達成一致性協議

歐盟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於2021年11月25日就《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及《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達成一致性的立場與協議。前者旨在創造數位產業的公平競爭環境,針對大型線上平臺制定明確的權利及義務;後者則關注網路使用者線上基本權利保護,避免其受非法商品、內容或服務等侵害。

《數位市場法》以提供線上中介服務(市場、應用商店)、搜尋引擎、社群平臺、雲端服務、線上廣告服務等核心平臺服務的業者為規範主體,本次協議修改內容包括:

  • 修正對核心平臺服務業者的審核標準;
  • 附加「活躍終端使用者」及「活躍商業使用者」定義的附件;
  • 使義務架構與範圍更加明確且與時俱進;
  • 新增業者義務並強化終端使用者取消訂閱核心平臺服務的權利;
  • 改善討論程序規範,以確保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無濫權情形;
  • 確立EC為該法唯一執行者。成員國得授權國內競爭主管機關對可能的侵權行為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回傳予EC。

《數位服務法》方面,提議內容包括:

  • 將搜尋引擎納入規範對象;
  • 強化未成年人的線上保護措施;
  • 新增線上市場與搜尋引擎的義務,並針對超大型線上平臺施以更嚴格的規定;
  • 倘疑有發生嚴重刑事犯罪,所有網路代管服務皆負有通報義務;
  • 超大型線上平臺或超大型搜尋引擎須建立更詳細的法遵規定;
  • 授權各國監管機關針對線上非法內容向服務提供者發布命令,且服務提供者有回報說明義務;
  • 為有效執法,歐盟理事會保留「原始國原則」,同時賦予EU執法權,以處理超大型線上平臺或超大型搜尋引擎系統性的違法行為。

兩項法案內容擬於2022年由歐盟理事會主席與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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