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字級:
小字級
中字級
大字級
:::

歐盟通過《數位服務法》

歐洲議會(Member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MEP)於1月20日以530票同意、78票反對及80票棄權,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數位服務法》中明確定義中介服務業者,特別是社群媒體和線上市場等線上平臺的責任與義務,包括要求設立移除非法產品、服務或內容的「通知與行動(notice and action)」機制及保護措施,要求代管服務(hosting service)提供者於收到相關檢舉時須立即採取行動,不得無故拖延,同時應考量非法內容類型,以決定採取行動的急迫性;另因超大型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在散布非法與有害內容方面構成特定風險,須承擔特定義務。

本次審議亦針對部分內容進行增修,修正後如下:

  • 微型及小型企業得免除部分義務;
  • 定向廣告:數位服務提供者須提供用戶更透明、明確的選項,包括業者如何使用用戶資訊。倘用戶拒絕或撤回同意選項,仍得透過其他選項造訪線上平臺,且拒絕選項不得較接受選項操作更困難或更耗時;
  • 禁止利用未成年人及特殊族群之資料投放定向廣告;
  • 賠償:使用數位服務之用戶及其組織得因平臺未遵守盡職調查義務所致生之損失請求賠償;
  • 禁止線上平臺透過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以欺騙或助推(nudge)的方式影響用戶行為;
  • 更多演算法排序選項:超大型平臺應提供至少一個非以歷程分析為基礎的推薦系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