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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記者聯盟(IFJ)和歐洲記者工會(EFJ)呼籲科技巨頭應付費使用記者作品

國際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 IFJ)與歐洲記者工會(European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 EFJ)於世界書香日(World Book and Copyright Day),呼籲政府與公民社會應共同確保科技巨頭不得控制資訊,並確保記者在其作品為科技公司使用時,獲得公平收益。

Facebook(母公司Meta)、Google(母公司Alphabet)等科技巨頭藉由傳播他人著作及表演的文字、圖像、聲音而獲利,對此IFJ與EFJ整理國際因應措施並區分為歐盟國家與英語系國家兩種模式,包括:

  • 著作者權利:歐盟強調著作權(Author’s Right)立法觀念,其於2019年4月通過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The 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包含授予新聞出版商新聞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以付費授權重新使用他們發布的內容。對此,IFJ和EFJ提議,應保障新聞記者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自出版商收益中獲得適當比例。
  • 著作權制度:英語系國家將著作權歸類為財產權,故創作者根據僱傭契約完成作品後,著作權歸雇主所有。以澳洲於2021年通過的《新聞媒體和數位平臺強制性議價準則(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為例,該法允許新聞出版社與科技巨頭進行議價談判,惟卻未針對記者的公平收益權利有所著墨。爾後,加拿大參酌此法制定的新法,以及美國2021年提出的《新聞競爭與保護法案(Journalism Competition and Preservation Act)》,亦未規範記者收益的條款。

綜上分析,IFJ與EFJ建議各國政府採取歐盟作法,以保障記者獲得公平收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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