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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和歐盟成員國就《數位服務法(DSA)》達成協議,將有效打擊非法和有害內容

歐洲議會(Member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MEP)和歐盟成員國對《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草案達成協議,有望確立線上平臺問責制度,提供網路使用者更完善的基本權利保障,將重新平衡使用者、線上中介機構(包括線上平臺和超大型線上平臺)和主管機關間的權利和責任。

DSA適用對象包含各種線上中介服務,包括提供網路基礎設施的中介服務業者(如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域名稱註冊商等)、託管服務業者(如雲端計算、網路託管服務等)、匯聚賣家和消費者的線上平臺業者(如線上市場、應用程式商店、社群媒體平臺等)、於歐盟4.5億消費者中擁有10%以上用戶之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服務業者,以及超大型線上平臺業者。

具體而言,DSA包含以下規範措施:

  • 打擊線上非法產品、服務以及內容的措施,如:使用者可輕鬆標記非法內容或應用「受信任的標記者」之合作機制;建立商業用戶於線上市場可追蹤的義務。
  • 賦權予使用者和公民社會的新措施,包括:透過庭外爭議解決機制或司法程序對平臺內容審核決定進行權利伸張與補救;提供經審查之研究人員、非政府組織資料近用,以便其理解線上風險演變;強化線上平臺透明度要求,包括演算法推薦機制等。
  • 評估和減輕風險的措施,如:超大型平臺和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有義務採取行動,防止系統濫用,並對其風險管理系統進行獨立審查;建立快速有效地因應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危機之機制;新增保護未成年人、限制使用個人敏感數據進行定向廣告之措施。
  • 強化超大型線上平臺監督和執法措施,並確認獨立數位服務協調員以及數位服務委員會(Board for Digital Services)的重要作用。

本次協議仍尚待歐盟立法單位審查,一旦通過DSA將直接適用於歐盟,並自生效後15個月或從2024年1月1日起適用,以較晚者為準。惟超大型線上平臺和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則於指定後4個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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