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於2023年6月27日宣布,為加強數位災害管理,暨本(2023)年1月3日修訂《放送通信發展基本法(방송통신발전 기본법)》、《資通訊網路之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和《電信事業法(전기통신사업법)》後,國務會議已表決通過三法施行令之修訂案,自本年7月4日起實施。本次修訂旨在防止資料中心火災及服務障礙事故再次發生,並作為「數位服務穩定性強化計畫(디지털서비스 안정성 강화 방안)」的後續措施,反映必要的制度改善事項。
特別的是,先前一直處於災害管理死角的加值通信服務及資料中心,本次亦被納為災害管理的義務主體,包括須加強數位災害預防和快速回應所需資訊等。三法施行令修訂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該法第35條第1項之修訂,考量對國民生活的影響程度,將一定規模以上的加值通信服務業者及資料中心業者等納入執行通信災害管理業務的「主要廣播通信業者」,並依據不同事業特性制定災害管理適用對象之選定標準。加值通信服務業者方面,以上一年度年末前3個月為基準,若國內日均用戶數超過1,000萬戶或國內日均流量占比超過2%的企業,將被列為災害管理適用對象;資料中心業者方面,若營運管理的資料中心機房建築面積達22,500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接收設備容量達40MW以上,且上一年度銷售額超過100億韓元(約新臺幣2.39億元)之企業,即屬於主要放送通信業者。
根據該法第46條第1項之修訂,針對一定規模以上的資料中心設施賦予保護措施義務,即機房建築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的資料中心須採取保護措施,惟考量本年1月修法後新增的業者,亦透過達一定銷售額及用戶數量等附加條件,免除小型企業和非資訊科技企業的義務。此外,根據該法第46條第6項和第7項之修訂,規定資料中心發生災害時的報告方法,以及專用租賃資料中心業者採取措施的義務等詳細內容。
鑑於本年1月修訂該法第22條之7第4項時,現行施行令中所規定與確保加值通信服務穩定性義務相關的資料提交規定已提升為法律,因此刪除施行令中重複的規定。
MSIT表示,透過本次修訂數位安全三法施行令,將以現有基礎通信領域為中心的數位危機應對體系應用到加值通信服務和資料中心,可望為所有數位領域建立更加安全、可信的數位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