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電子通傳監理機構BEREC發布行動網路基礎設施共用之共同立場
2020-12-17
本份共同立場文件揭示各國監理機關(Nat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y, NRA)評估行動通訊基礎設施共用協議得考量之標準,供NRA、利害關係人及對於通訊基礎設施共用協議有興趣之人參閱。本份文件亦會提供有關不構成基礎設施共用協議共同立場之背景資料,包含與基礎設施共用協議處理、潛在利益及缺失相關之法律框架資訊。
本份共同立場文件包含以下內容:
1. 不同基礎設施共用類型之定義:被動式共用(Passive Sharing)、共構(Co-location)、共站(Site Sharing)、天線桅杆共構(Mast Sharing)、主動式共用(Active Sharing)、無線接取網路共用(RAN Sharing)、多業者無線接取網路共用(MORAN Sharing)、多業者核心網路共用(MOCN Sharing)、頻率(譜)共用(Frequency/Spectrum Pooling)、國內漫遊(National/Local Roaming)、核心網路共用(Core Network Sharing)及後端網路共用(Backhaul Sharing)。
2. NRA依職權評估基礎設施共用協議時,皆應將有效競爭、提升連接及有效率地使用頻譜列為重要評估目的。
3. NRA依職權評估基礎設施共用協議時,應將市場競爭演進、潛在競爭水平、共用類型、共用者間的共用資訊、共用對於競爭力、可轉換性(Reversibility)及契約履行之影響列入考量因素。
而在所有情況下,NRA必須依循證據基礎分析(Evidence-based Analysis)進行個案評估,包含各基礎設施共用類型可能的處理方式。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BER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