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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的影響:跨產業與社會的創新價值
2020-10-08
本白皮書勾勒5G生態系統之組成要素,包含:頻譜、基礎設施、設備、服務、影響與安全性。由於生態系統涉及多方利害關係人,且具相互依存關係,故釐清其所面臨的挑戰以及提出建議可採取之行動,以利加速5G佈建。並透過5G案例分析、利害關係人訪談與跨產業研討會,歸納5G對於經濟社會的影響。

5G將在3方面促進產業進步:透過智慧預測實現更快速及更有效的檢測、改善工作場所與員工的安全,以及提高營運效率。5G對社會的影響可與聯合國的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相對應。

5G的5個關鍵功能驅動因素為:增強的行動寬頻(Enhanced Mobile Broadband, eMBB)、超可靠的低延遲通訊(Ultra-Reliable Low Latency Communication, uRLLC)、安全性(Security)、巨量機器通訊(Massive Machine Type Communication,mMTC)、功率效率(Power Efficiency)。5G佈建將分階段進行,某些功能驅動因素會隨著時間趨於成熟,而uRLLC與eMBB,則是當前與短期內最具破壞力的關鍵驅動因素。

5G網路的廣泛佈建預期可帶來巨大的經濟與社會價值。透過一系列關鍵功能特性實現的技術應用,將促進產業發展、增強城市與市民的體驗,此需利害關係人之間進行更強有力的協作。(圖片封面資料取自WEF)
澳洲《數位平臺調查報告》
2020-10-08
本文摘自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於2019年6月出版的《數位平臺調查報告》,重點分析數位平臺於澳洲廣告市場和新聞媒體市場造成之負面影響,以及數位平臺在現行澳洲競爭法和消費者法規管框架(Competition Law and Consumer Law Frameworks)下對於消費者權益之損害,並據此提出具體的改善建議。

ACCC調查發現,Google和Facebook透過併購潛在競爭對手,及在數據應用和系統預設方面的巨大優勢,獲得顯著市場力量(Market Power),進而對澳洲廣告和新聞媒體市場競爭造成影響,並可能損害市場競爭。調查結果顯示,數位廣告市場的不透明性和複雜性,導致廣告商難以對廣告服務進行比較,並選擇最有效的廣告服務,進而阻礙了市場競爭;在新聞媒體市場,數位平臺不僅在與新聞媒體不對等的商業關係中獲取利益,亦降低了澳洲新聞媒體的多元性,且對新聞可信度造成負面影響。除此之外,數位平臺更利用強大的議價能力,廣泛收集並使用消費者資料,部分不公平契約條款和交易行為難以透過現行《消費者法》進行規管。

ACCC因此建議,應於ACCC下設立專責數位平臺的新部門,以擴大相關調查和監督,並就媒體監管、隱私保護及消費者權益等領域進行法制改革。(圖片封面資料取自ACCC)
Facebook「隱私交流:朝向以人為本與信賴的設計」白皮書
2020-10-05
Facebook於2020年7月14日發布「隱私交流:朝向以人為本與信賴的設計」(Communicating About Privacy: Towards People-Centered and Accountable Design)白皮書,討論企業、監管機關和利益相關者,如何共同開發和測試新的交流方式,以符合各國的隱私相關法規,因此設計出「以人為本」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希望確保每個人都能了解企業是如何蒐集、使用和共享其資料。

隱私政策應針對各項服務或產品所制定,並以清晰且易理解之文字通知使用者,以確保其能夠更直觀且有效地決策。因此,監管機關應與企業和專家合作,共同討論該產品或技術應符合何種隱私政策標準,並在該隱私政策正式實施之前,對其可行性及有效性進行測試。具體作法是利用「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在嚴格的參數範圍內,使監管機關可以在封閉的監管環境中,針對特定隱私政策,測試新方法(例如透明度),並設計適當的解決方案,以及鼓勵採取更多以人為本的設計。監管機關應建立完整流程,以確定各產業領域的審查標準。而企業則須建立隱私管理程序及問責制度,施行適合的隱私政策方案。綜上,企業所制定的隱私政策,除應滿足最低的法律標準外,更須告知並賦予使用者隱私選擇之權利。

(本則資訊由資策會科法所提供,連絡電話:02-66311156)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Facebook)
世界經濟論壇「行動資料的十項操作原則」白皮書
2020-09-03
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於2020年7月發表關於「行動資料的十項操作原則」(10 Principles of Mobility Data Operationalization)報告,旨在提供建議予相關分析人員在規劃使用行動資料時,應考慮的關鍵原則,並以較易理解白話方式說明。

原則的核心在於為行動資料應用尋求解決方案,當今因科技發展與COVID-19疫情的影響,應確保解決方案的有效性。該報告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在開始前應避免主觀偏見,保持懷疑,包容多元觀點;接著進行經常性資料盤點,以利掌握其所擁有資料;同時應遵循既有資料交換框架、標準,與相關法律規範;資料的選擇往往涉及跨領域資料集,應避免過多重複資料,因此必須了解需求。

第二階段,於過程中應注意依據資料做出的決策,需先明確列出欲解決問題,並關注對使用者的影響;避免蒐集過多資料,並應了解資料間真正的差異,以質化(qualitative)和量化(quantitative)方式來思考;避免欲一次解決所有問題。

最後於第三階段,確保整體流程合理性,測試可能有利有弊,甚至可能迷失於資料集或致結果偏差;並應注意制衡,讓隱私保護不僅於法規遵循,還應於技術上建構整體框架;最後發掘問題也相當重要。(本則資訊由資策會科法所提供,連絡電話:02-66311074)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WEF)
世界經濟論壇發表「跨境資料流動藍圖:新資料經濟中永不過時的準備與合作」白皮書
2020-07-27
「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與「巴林經濟發展委員會」(Bahrain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以及世界各地組織的指導委員會共同合作,於2020年6月發表關於「跨境資料流通藍圖:新資料經濟中永不過時的準備與合作」白皮書(A Roadmap for Cross-Border Data Flows: Future-Proofing Readiness and Cooperation in the New Data Economy WHITE PAPER),旨在促進資料密集技術(data-intensive technologies)的創新,並實現區域和國際關於資料跨境流通合作發展的最佳實踐政策。

對於任何依賴資本、商品、知識和人員自由流通,以與其他國家互動的國家而言,跨境資料流通係為關鍵發展優先政策。現階段資料的跨境流通不僅是各國第四次工業革命(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的競爭關鍵,也是後疫情時代(the post COVID-19 era)國家發展之重要前提。跨境資料流動藍圖,主要有三大基礎對應六項規畫,分別為建立信任(1.允許資料流通預設、2.建立資料保護層級、3.重視資安保護)、鼓勵國家合作(4.國家責任、5.優先考量連接性、技術互操作性、資料可攜和資料溯源)、國際資料共享政策(6.永不過時的政策環境)。

然而,目前仍有部份國家限制資料跨境傳輸,如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zation),對於數位經濟發展以及相關技術(如AI、blockchain)構成嚴重威脅。因此白皮書期能提供指導藍圖予跨境資料共享的國家,以制定強而有力的政策,從資料流通效益與風險取得平衡。(本則資訊由資策會科法所提供,連絡電話:02-66311074)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WEF)"
ABI Research「關注2020年54種技術趨勢」(54 TECHNOLOGYTRENDS TO WATCHIN 2020)白皮書
2020-06-23
"全球技術市場研究機構ABI Research於2019年12月發布「關注2020年54種技術趨勢」(54 TECHNOLOGYTRENDS TO WATCHIN 2020)白皮書,提出將影響未來技術市場的趨勢,涵蓋5G相關技術與基礎設施、人工智慧與機器學習、增強和虛擬實境、數位安全、貨運與物流、工業和協作機器人、製造業、定位技術、物聯網、智慧城市和智慧空間、智慧家電、智慧移動、影視與雲端以及Wi-Fi、Bluetooth、無線連接技術等。以上趨勢所蘊含的技術挑戰對於現今數位驅動市場係為關鍵,而值得關注的是既有技術與創新之衝擊與矛盾。

其中牽涉隱私的技術趨勢,即為「臉部辨識」(Face recognition)技術,在多種應用場景中,需評估實用性與安全性,且關於隱私權之侵害亦引發爭議。現階段中國大力投資且廣泛應用臉部辨識;而美國加州則是全面禁止臉部辨識,其他州亦針對生物辨識(biometric)立法;英國則要求執法者公開揭露對公共事務秘密監視議題等。生物辨識技術的發展,不僅影響政府相關政策,更反映企業風險。儘管未來該技術的發展仍待觀察,但臉部辨識應用特別是生物監視(biometric surveillance)將持續擴增,因此如何在監管與公共安全之間兼顧隱私保護將是未來的挑戰。(本則資訊由資策會科法所提供,連絡電話:66311083)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IBA Research)"
歐盟5G觀測季報(5G Observatory Quarterly Report 7 Up to March 2020)
2020-06-11
"本報告為歐盟執委會於2020年4月發布的歐盟5G觀測季報(5G Observatory Quarterly Report 7 Up to March 2020),主要追蹤歐盟國家(含英國)和其他歐洲國家5G佈建現況,概述截至2020年3月,各國5G先驅頻段之分配、試驗及商用情形。另除歐洲國家外,本報告亦含括其他主要國家的5G佈建進度,進行國際5G發展現況比較。

根據該報告,歐盟認定之5G先驅頻段包含700 MHz(694~790 MHz)、3.6 GHz(3.4~3.8 GHz)和26 GHz(24.25~27.5 GHz)頻段,其中歐盟已有7個成員國完成3.6 GHz分配、12個國家(含英國)完成700 MHz分配,26 GHz則僅有義大利已完成分配。另為盡早佈建5G,歐盟27個成員國加上英國境內共進行191個5G試驗,並建立多個5G跨境走廊進行大規模測試,其中奧地利、芬蘭、德國、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西班牙、瑞士和英國等國家已推出5G商用。

在其他國家方面,截至2020年3月全球推出將近25個5G商用服務,其中美國四家主要電信業者陸續於2018年和2019年間推出5G服務;韓國三大電信業者繼2018年12月宣布提供企業客戶有限的商業服務後,於2019年4月同日推出一般客戶服務;中國大陸三大電信業者於2019年11月推出5G服務;日本三大電信業者則係於2020年3月推出5G商用服務。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EU)"
5G的演進:3GPP Release 16至17(The 5G Evolution:3GPP Releases 16-17)
2020-06-10
"第五代行動無線技術(5G)預計將成為第4次工業革命發展的核心力量,5G技術預期成為開創數位服務與變革的主要動力且將於未來十年內席捲全球,5G的轉換將改變我們的生活、經濟、工作以及產業。GSMA Intelligence首席分析師Mark Giles提出以下見解:

.預測2025年將有50億人以手機上網。
.預測2025年5G涵蓋範圍將迅速擴增,將能涵蓋全球40%的人口。
.預測2025年5G將占七分之一(14%)的網路連接。
.預測2025年行動網路連接全球普及率(Penetration Rate)將達到110%。
.預測2025年行動網路連接數將達90億。
.預測2025年將有59億的行動用戶。
.預測2025年將有約250億臺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oT)設備(含114億臺消費者物聯網以及137億臺工業物聯網)。
.預測2025年全球行動年營收可達1.1兆美元。

儘管5G前景可期,但分析師認為5G商用佈建尚於初期階段,仍須一段時間的建置。而同時,無線產業也尋求以多接取邊緣運算(Multi-Access Edge Computing, MEC)虛擬化重新定義運算,未來連結著數十億的人與物的巨型網路將在網路營運與管理有著重大的轉變。

前述改變能夠實現是藉由Long-Term Evolution(LTE)與5G規範實現,且該規範為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Thi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 3GPP)的數百位科學家及工程師所創建。本文將提供部分背景知識以了解3GPP對LTE與5G未來的技術發展。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5G Americas)"
WEF「理解媒體的價值:消費者與產業觀點」(Understanding Value in Media: Perspectives from Consumers and Industry)報告
2020-05-29
"WEF於2020年4月發表關於媒體價值的報告,透過消費者之媒體收視相關資料調查,進而分析不同的利益關係者對於媒體內容的重視。首先,分析6個主要媒體市場(德國、韓國、英國、美國、中國和印度);其二,提出媒體商業模式的影響;其三,提高人們對塑造未來媒體、娛樂和文化平台的興趣和關注的意識。

該報告指出消費者的媒體參與度高,但不到一半的消費者為新聞和娛樂付費;將來願意為媒體付費的人比例大於當前付費的比例,而年輕人(16-34歲)更有可能為內容付費。至於如何為有價值內容的製作提供資金的問題仍然存在,且媒體策略的改變亦代表著不同獲利模式、消費者習慣改變與超級競爭者的到來,皆會影響未來媒體的發展。

綜上,媒體未來面臨的主要問題在於「說服消費者對於媒體提供有價值內容進行付費」,報告建議關注生態系媒體對於整體經濟的影響,應密切關注其將媒體整合到其活動中的方式;以及法規如何平衡創新、消費者福利和企業責任。(本則資訊由資策會科法所提供,連絡電話:66311083)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WEF)"
了解可能受英國管轄之影音分享平臺(Understanding video-sharing platforms under UK jurisdiction)
2020-04-30
"歐盟新版《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AVMSD)》將YouTube及社群媒體服務等影音分享平臺納入管制,且各會員國應在2020年9月19日前完成國內修法。英國雖已脫歐,但據《脫歐協議》,在過渡期間(至2020年12月31日為止)內,英國仍應遵循歐盟規定,因此英國數位、文化、媒體暨體育部委託研調單位plum研究須列管的影音分享平臺,以評估執法成本。該篇研究從以下三個研究問題出發:

1. 目前有多少影音分享平臺可能受英國管轄?
2. 這些影音分享平臺的營業規模為何?
3. 這些影音分享平臺目前符合新版《視聽媒體服務指令》要求的程度為何?

透過梳理ComScore Video Metrix Multi-Platform等數據庫與其他補充數據來源,該篇研究先列出提供英國消費者服務之影音分享平臺清單,再透過五個步驟篩選出可能受英國管轄之影音分享平臺,並進一步分析這些平臺營運目的、規模與營收模式。

最後該篇研究評估列出可能受英國管轄之影音分享平臺目前合於新版《視聽媒體服務指令》規範程度發現,各該平臺皆有禁止分享非法或不適當影音內容,也有提供年齡驗證,亦設有供使用者標記不當內容與內容評分機制;而多數影音分享平臺於服務條款中以「應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等說明文字來概括商業廣告內容規範,惟皆未見推廣媒體素養之措施。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p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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