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9
印度政府於2021年2月發布「中介準則與數位媒體倫理條款(Intermediary Guidelines and Digital Media Ethics Code)」,以加強監管OTT平臺,並要求業者依據使用者年齡進行內容分級。惟法律和業界資深人士指出,該法雖能監理合法OTT平臺,恐將促使民眾轉向非法成人內容。
2021-08-03
為平衡數位平臺、媒體及創作者間的收入分配,加拿大文化遺產部(Minister of Canadian Heritage)公布一份文件,旨在綜整記者協會、出版商、學術界、數位平臺等利害關係人對「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公平分享利潤」議題的初步觀點。
2021-07-21
英國國會通訊與數位委員會(Communications and Digital Committee)於2021年7月22日發布之《人人皆自由?數位時代的言論自由》報告指出,政府當前為解決「合法但有害」的網路內容所擬之計畫,不但威脅言論自由,亦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因此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貫徹執行現有規範,並針對尚未入罪化的嚴重傷害行為正式立法,將其定為刑事犯罪。此外,委員會對於《線上安全草案(Online Safety Bill)》中強制數位平臺刪除對兒童有害之非法內容表示贊同,但其指出確保兒童遠離色情內容的保護仍不夠周全,且應確保平臺不會過度刪除內容。
2021-07-20
英國政府擬擴大英國競爭及市場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CMA)旗下數位市場部門(Digital Markets Unit, DMU)之監理權限,DMU將有權指定具強大且穩固市場力量的科技公司為「策略性市場地位(Strategic Market Status, SMS)」,並據此要求這些公司遵循新行為準則,以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增進公眾利益,從而推進英國數位創新產業發展。
2021-07-16
日本總務省於2021年7月16日發布《「數位平臺服務研究會(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サービスに関する研究会)」期中報告》,主要調查國內線上非法和有害內容、假訊息,以及使用者資訊處理的現況與相關措施,並據以提出未來因應對策。
2021-07-15
英國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建議改革法律,以確保公共服務媒體(Public Service Media, PSM)在數位時代能夠繁榮發展。
2021-07-01
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於2021年7月1日發布一項草案,提議授權當地新聞代表機構Country Press Australia(CPA)及其成員,與 Facebook和Google就平臺上的新聞內容付費問題進行集體談判,此次提案的授權效期為10年。
2021-06-09
據美國全國廣播公司商業頻道(Consumer News and Business Channel, CNBC)報導,美國眾議院民主黨議員擬提出5項反托拉斯修正草案,旨在改革Apple、Amazon、Facebook及Google等大型數位平臺的商業模式,並減少大型企業併購。在此之前,眾議院司法反壟斷小組委員會(House Judiciary subcommittee on antitrust)曾對上述4家公司進行為期 16 個月的調查,並由民主黨議員於2020年秋季發布近 450 頁的調查報告。儘管在小組委員會中仍存在分歧,部分共和黨議員亦認同應透過反托拉斯改革限縮大型科技公司的權力。
2021-04-28
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於2021年4月28日發布第二次《數位平臺服務諮詢中期報告(Digital Platform Services Inquiry Interim Report)》,指出Apple和Google的應用程式商店App Store和Play Store,對澳洲行動應用程式的銷售具有顯著的市場力量(Significant Market Power, SMP),故需採取措施以解決此問題。
2021-04-07
英國競爭及市場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CMA)成立數位市場部門(Digital Markets Unit, DMU),旨在監管數位平臺公司,以確保網路競爭的蓬勃發展,及使用數位服務的消費者能擁有其數據主控權。DMU首要任務為研究如何監管數位平臺與使用其服務的第三方企業之間的關係,英國政府表示,DMU將以中立的態度審查數位平臺在市場中的作用,以促進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