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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府提出《無線電波法》修正案

韓國政府有鑑於現行《無線電波法(Radio Waves Act)》未得有效處理快速變遷的無線電波使用,因而提出《無線電波法》修正草案,俾使無線電頻譜能夠順應社會不同需求,促進產業間的有效利用,增進公共福祉。此次修法是自2000年施行《無線電波法》以來的重大更新,修正案引進新的頻率執照制度(Frequency License System),將頻率執照按服務樣態區分為「商業頻率執照(Business Frequency License)」、「政府和地方政府頻率執照(Frequency License for the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和「一般通用頻率執照(General Frequency License)」等三大類,欲申請執照者須先向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MSIT)提出申請,並提交設備建置與未來營運計畫書,經MSIT審查通過後核發許可執照。主管機關審核的條件也會因所申請的頻率執照類別而有所不同。而欲經營無線電視服務之業者,還需向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KCC)提出申請,KCC再請MSIT提出審核評估。

過去,韓國無線電頻率執照制度依用途差異,區分為核配(Allocation)、指配(Designation)和使用許可(Approval of Use),不同執照在頻率使用年限和收費標準上也會有所不同。此次修正重點,將大幅簡化過去核配、指配與使用許可作法,並統一透過新頻率執照制度,由主管機關審核,不管是電信業者、地方政府或個人,均可透過審核程序來申請使用無線電波。另依修正草案第6條規定,將成立「無線電波政策委員會」,由包括一名主委在內的20名成員組成,以審核無線電波相關的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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