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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KCC)制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行為告發標準》

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KCC)於2月26日制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行為告發標準》,針對通訊業者建立申訴及告發標準,包含侵權行為的告發標準及對象等,並於2月27日生效。

此提議針對先前有通訊業者留存退出用戶之個人資料問題,法案內容將告發標準具體化,除了解決罰則過輕爭議,業者也將因明確規定而降低管理的不確定性。根據此法,針對拒絕、妨礙或規避KCC調查、不執行命令、因侵犯隱私資訊而有明顯侵害個人權利之疑慮、通訊業者將未銷毀之個人資料作為營利或不法行為之目的等情形,KCC有告發權力。惟告發前應全面考慮違法行為之嚴重程度,如調查配合度、自願改正、過去之違法行為,以及對個人資料之侵犯程度等。有關告發之對象,根據《資訊及通訊法》第71條及73條,將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KCC亦針對申請經營個人位置資訊業務之法人進行審議,最終通過15家業者。另外,KCC還決定與相關領域之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以確保審查之公正、客觀及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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