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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裁定歐盟與美國間的隱私盾保護協議無效

個人資料的跨境傳輸是許多美國跨國企業的命脈,這些跨國企業從位於美國的總部集中管理全球員工的職位、薪資與福利,也管理員工使用企業網路系統的權限,倘若不允許個人資料跨境傳輸,則跨國企業的運作或管理上,均會遭遇相當大的困難。在歐盟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下,美國跨國企業長期仰賴特殊的隱私保護協議進行資料跨境傳輸。

在早期,美國與歐盟間建立了安全港協議(Safe Harbor),跨國企業遵守安全港協議,承諾保障個人隱私安全,便得進行跨境傳輸個人資料;然而於2013年,愛爾蘭高等法院因處理奧地利公民Schrems 與Facebook間,關於Facebook將歐盟公民個人資料傳輸至美國一事之訴訟,而請求歐盟法院確認安全港協議之效力;2015年10月6日,歐盟法院認定安全港協議無效。而後,美國與歐盟就新的隱私保護架構展開談判,歐盟於2016年7月12日通過了新的2016/1250號決定(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EU) 2016/1250),即隱私盾協議 (EU-U.S. Privacy Shield)。

然而,前述Schrems訴訟也尚未終結。Facebook主張依據歐盟執委會2010/87號決定(Commission Decision 2010/87/EU)內的「標準契約條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SCC),跨境傳輸歐盟個人資料到美國。SCC是基於企業與使用者間合意的標準化契約條款,用以確保個人資料符合歐盟個資保護規範,進而將個資傳輸至第三方國家。Schrems於2015年12月1日修改訴訟主張,認為不能以SCC作為主張個人資料跨境傳輸的正當性。愛爾蘭高等法院於2018年5月4日將本案提交至歐盟法院,確認SCC和隱私盾協議的有效性。

歐盟法院於2020年7月16日判決隱私盾協議無效,SCC仍保持有效。歐盟法院認為,首先,美國有關情報監控的規範,在實施個人資料監控時,不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必要性原則;其次,雖然依據隱私盾協議,美國政府實施個人資料監控時,必須遵守其要求,但並未賦予資料主體於權益受侵害時,可提起訴訟保障自身權益的訴訟權保障。故基於上述理由,隱私盾協議不符合歐盟隱私規範要求,故判決隱私盾協議無效。

此一裁決對美國的網路企業帶來巨大挑戰,這些企業可能必須被迫改變其個人資料處理策略,美國企業需要了解他們如何受到美國相關監控法律的約束,以及他們的資料保護是否符合歐盟要求。長遠來看,可能必須考慮將涉及歐盟的部份業務移出美國,或等待美國與歐盟重新制定新的協議。

(本則資訊由電信技術中心提供,連絡電話:02-8953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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