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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OFCA)就放寬或更新電視及電臺業務守則進行公眾諮詢

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Office of the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OFCA)於2023年2月針對電視及電臺執照持有者之廣告置入性行銷進行意見徵集,而為維護公眾利益與因應電視及電臺執照持有者面臨經營困難之窘境,OFCA期望透過制定一系列措施優化規管制度。OFCA自2023年7月17日起將舉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

以下為OFCA提出之建議摘要:

1.   贊助內容規範應以「基本原則」取代詳細的規則:贊助商不應頻繁播放贊助內容,且不得含有價格等購買資訊,也允許執照持有者於兒童節目中揭露贊助項目的業者資訊,幫助兒童觀眾易於判斷其為廣告內容。

2.    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節目,不適用於囊括正反方意見的公平原則,避免播放此類節目的業者收到沒有反方觀點的投訴。

3.   允許直接轉播中國大陸信譽良好的媒體機構所提供之節目,並豁免其節目須遵守守則規定之要求。

4.    刪除《電視廣告守則》及《電台廣告守則》提及對推薦產品的服務銷售員不可以與不應看起來是體重不足的規定。

5.    放寬免費電視的兒童節目重播次數自原先24個月不超過2次改至不超過4次。

6.    取消免費電視的節目宣傳片須分「家長指引」與「成年觀眾」類別之規定。

7.    於《電視廣告守則》中規定若於播放商品廣告內容時聲稱該商品或服務有其他研究支持,應提供支持產品或服務研究資訊的二維條碼連結,且持有執照的電視業者須確保廣告播出120天內二維條碼連結依舊能使用及閱覽。

8.    電臺於播放房地產廣告之結尾時可採用長度較短的勸導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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