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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地方法院規定政府可以強制生物識別解鎖嫌疑人的電話

美國聯邦法院裁定,強迫嫌疑人使用其指紋來解鎖手機並不違反自證其罪的憲法權利。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政府不能強迫一個人作出自證其罪的證詞。

日前愛達荷州(Idaho)地方法院批准美國政府申請搜查令,迫使兒童色情嫌疑人解鎖手機供法醫進行檢索,不受第五修正案的保護。愛達荷州法院表示,解鎖手機的搜查令不會違反該項修正案,因為利用指紋解鎖不會傳達任何訊息,或要求嫌疑人提供證據。

然而,法院之前對於提供生物特徵訊息是否受憲法規定的權利保護,以避免自證其罪之看法存在分歧。未來在生物識別技術和其他先進技術的快速發展下,迫使法院重新評估憲法原則是否適宜。

由於密碼被視為證詞,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護。因此,專家建議警方應避免查看嫌疑人的手機,以免啟動臉部識別系統,可能導致手機達到失敗次數限制後需要密碼解鎖,將違反第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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