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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院裁定警察機關使用臉部辨識技術違反隱私法

在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的發展下,各種自動化圖像識別技術被應用於各領域,該技術使用雖降低人為出錯的機率,但因其對於資料的快速與大量的處理,也引發對於個人隱私侵害的疑慮。

英國南威爾斯警方(South Wales Police, SWP)於2017年開始嘗試使用自動臉部識別技術(Automated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AFR),協助執行部份勤務。自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間,在威爾斯的各種公共活動中,約使用了50次AFR的即時定位比對功能(AFR Locate)。警方利用AFR比對約400至800人之監視清單(watch lists),清單中包括通緝犯、逃離羈押的嫌犯、特別的弱勢族群,或是基於特定情報而受到關注的對象。AFR會即時將清單內與活動中的民眾臉部資訊進行比對,如果沒有與清單中的任何一個對象匹配,則民眾的臉部圖像會立即被刪除。

公民運動者Edward Bridges於2019年5月向卡地夫(Cardiff)地方法院(Division Court)提出申訴,認為警方處理敏感個人資料之法律授權不足,對人權保護恐造成侵害。此外,自動化身份辨識可能產生的誤差風險,也是一個必須被考量的因素。該案件因屬行政訴訟,而移轉至英格蘭與威爾斯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之皇座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審理。於2019年9月,高等法院駁回Edward Bridges對於SWP使用AFR的申訴,高等法院認為使用AFR是實現警察法定義務所必要且適當的。因此Edward Bridges持續向上訴法院(Courtt of Appeal)提出申訴。

2020年8月11日,上訴法院認為警方使用AFR違法且侵害人權,且SWP使用AFR的規範與政策不夠明確,給予警方過多的裁量權。同時,SWP也並未採取合理措施,以確認AFR是否包含基於種族或性別的偏見。值得注意的是,上訴法院認為警方基於比例原則判斷,若對於個人權益影響較小,但有利於公共利益,則AFR的使用是合理的。亦即AFR並非當然違法,而是應基於嚴格的程序規範,並遵守公平原則之下,警方始得合理的使用AFR,以增進公共利益。

此外,英國林肯郡(Lincolnshire)警方也正準備測試,從城市各處的CCTV影像中,辨識民眾的表情和情緒,甚至對於戴帽子或眼鏡的民眾也能有效辨識。雖然因南威爾斯警方的案例而延宕,但AFR所帶來的效益仍非常顯著,現階段應先克服潛在的歧視問題。

(本則資訊由電信技術中心提供,連絡電話:02-8953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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