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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總務省檢討消費者保護規定修正《電信事業法施行規則》與指導方針

日本總務省根據「有關消費者保護規定檢討會(消費者保護ルールの在り方に関する検討会)」探討結果,修訂《電信事業法施行規則》與「電信事業法消費者保護規定相關指導方針(電気通信事業法の消費者保護ルール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並將於2022年7月1日施行。本次四個修訂重點概述如下:

  • 於電話推銷時,服務提供條件應以書面說明為之

電信業者在概要說明電信服務之提供條件時,須以用戶易於理解之書面方式(包含目錄、小冊等)交付,但若能使用戶了解說明之內容時,得採電子郵件、網頁刊載、記錄媒介(如CD-ROM)、廣告表示(如簡訊)、電話等方式替代。

為避免電話推銷時,用戶在未充分理解情況下表示「了解」,而引發後續問題,此次修訂後,必須先由業者向用戶提示「書面交付方式」及「替代說明方式」後,經用戶主動要求,方能採用替代說明方式。為避免業者誘導消費者,業者不得僅傳達透過電話說明的優點,而未傳達書面交付的優點,同時業者也不可將「不採書面方式交付」作為提供利益的條件。

  • 採取措施使用戶得立即解約之義務

針對適用消費者保護規定之電信服務,除有無法避免事由之情形(如災害或系統問題等難以預測之突發情況)外,應採取適當措施,使用戶得立即解除電信服務契約,而可預期之情形(如月底相較平時申請量大等)基本上並不屬於無法避免事由。

  • 契約期間相關違約金之限制

針對適用消費者保護規定之電信服務,列舉綁定期間契約相關違約金之限制,不得收取規定中未列舉之費用(如契約解除手續費)。

  • 電信業者與其經銷商間之委託契約若有助長違反消費者保護規定之情形,則屬業務改善命令對象

「電信事業法消費者保護規定相關指導方針」新訂第9章「其他業務改善命令對象之事業營運關係」,該章第2節「業務改善命令對象之事業營運範例」舉例說明電信業者與其經銷商間委託契約違反消費者保護規定的類型,指導方針中特別明確指出通常不適切、不合理且助長違法機率高的評價指標,例如將銷售高額方案的成功率作為大幅左右評價之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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