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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平臺業者依《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發布首份透明度報告

根據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規定的透明度義務,受指定的超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及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 VLOSEs)業者須每6個月發布一次透明度報告。截至2023年10月26日,亞馬遜(Amazon)、領英(LinkedIn)、抖音(TikTok)、Pinterest、Snapchat、Zalando與Bing等7個線上平臺/搜尋引擎業者已發布首份透明度報告。

透明度報告須詳細說明線上平臺的內容審核資訊,包含收到的用戶檢舉數量、平臺主動刪除的內容數量、自國家級別司法或行政機關收到的相關命令、自動內容審核系統的準確性與錯誤率、內容審核團隊之資格與專長語言等資料。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表示,透明度報告、透明度資料庫及平臺業者提供給研究人員的資料近用等措施,將確保線上內容的審核透明度,有助於公眾監督與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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