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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數位市場法(DMA)》確保公平競爭且為用戶提供更多選擇

歐洲議會、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談判代表針對《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達成協議,擬禁止大型線上平臺作為「守門人」的部分行為,並授權EC進行市場調查並裁處違規行為。

歐洲議會和歐盟部長理事會同意將符合以下條件之大型線上平臺指定為守門人,具體條件包括:

  • 提供如搜尋引擎、即時通訊、社群媒體服務等核心平臺服務(core platform services)者;
  • 市值達750億歐元(約新臺幣2兆3,549.45億元)或年營業額達75億歐元(約新臺幣2,354.94億元);
  • 歐盟每月活躍用戶數逾4,500萬人,或年度活躍商業用戶數超過1萬者。

經歐洲議會、歐盟部長理事會以及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間的三方會談,歐盟立法者同意規模最大的即時通訊服務(如Whatsapp、Facebook、Messenger、iMessage)須建立與其他即時通訊平臺的互通機制,使用戶無論使用哪個平臺,皆得傳送訊息、檔案或進行視訊。

歐洲議會亦要求守門人須於用戶同意前提下,始得利用用戶資料進行定向廣告投放,未來亦將考慮要求守門人開放用戶自由選擇瀏覽器、虛擬助理或搜尋引擎。

《數位市場法》後續將由律師及語言專家進行文字檢查,再交由歐洲議會與歐盟部長理事會核准審議,並公告於《歐盟官方公報(EU Official Journal)》20日後生效、6個月後正式實施。爾後,違反相關規定者將被處以全球年營收10%的罰款,重複違規者則重罰20%,倘發生系統性侵權的情形,EC亦將禁止違法者於一定期間內併購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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