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初步認定Google扭曲廣告技術產業(adtech)競爭機制,違反歐盟反壟斷規定,並質疑Google偏袒旗下線上展示型廣告(online display advertising)服務,損害其他廣告技術產業競爭對手、廣告商及廣告發布商的利益。
EC認為Google利用旗下的廣告管理平臺DFP(DoubleClick For Publishers)與程序化廣告購買(programmatic ad buying)工具Google Ads 、DV360(Display and Video 360)在歐洲經濟區市場取得主導地位。EC同時發現自2014年以來,Google透過以下方式濫用其市場主導地位:
- 在DFP的廣告拍賣中提前告知Google旗下的AdX(Google DoubleClick AdX)其他競爭對手的最高出價致使AdX贏得拍賣。
- Google Ads和DV360在廣告交易平臺上的出價方式有利於AdX,例如Google Ads避免在其他競爭性廣告交易平臺出價,AdX因而成為最具吸引力的廣告交易平臺。
EC表示Google涉嫌為AdX提供競爭優勢,排除競爭對手的廣告交易平臺,以便加強Google AdX在廣告技術供應鏈中的核心地位,增加收取高額服務費的能力。這些行為如果得到證實,將違反《歐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102條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
EC亦初步認定行為補救措施可能無法有效阻止Google繼續自利行為(self-preferencing conducts)或引發其他新的爭議。Google憑藉旗下廣告管理平臺和廣告購買工具在市場兩端佔據主導地位,並同時經營全球最大廣告交易平臺,導致利益衝突。EC認為只有Google強制拆分部分服務才能解決其競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