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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EC)依據《數位服務法(DSA)》對線上平臺X提出訴訟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23年12月18日發布聲明,根據目前對線上平臺X進行的初步調查,包含X於2023年9月提交的風險評估報告、2024年1月3日發布的透明度報告,以及資訊請求(request for information)答覆,加諸哈馬斯對以色列發動恐怖攻擊期間EC對非法內容傳播的擔憂,EC決定依據《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對X正式啟動訴訟程序,瞭解其在風險管理、內容審查、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廣告透明度和研究人員資料近用等相關領域,是否違反《DSA》第34(1)、34(2)、35(1)、16(5)、16(6)、25(1)、39及40(12)條之規範。

《DSA》第34(1)、34(2)及35(1)條規範超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有義務識別、分析和評估其服務及相關系統的設計與運作情形,或於服務使用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VLOPs應考慮影響系統風險的因素,包括如推薦系統、廣告系統、具意圖性的言論操縱,以及非法和違反平臺條款內容的傳播。VLOPs有義務制定合理、適切與有效的緩解措施。

第16(5)及16(6)條說明VLOPs須即時通知用戶內容審查結果,並提供可能的補救措施;第25(1)條規定VLOPs不得以欺騙或操縱用戶的方式設計、組織或運作平臺介面,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扭曲、妨害用戶自由行使權利的能力;第39條規範VLOPs須透過可搜索且可靠的工具公開平臺廣告資料庫,另廣告最後一次投放後,需留存廣告資料一年以確保訊息準確與完整;第40(12)條則要求VLOPs須提供研究人員有效的平臺資料近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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