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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有 571 項符合 "AI" 的查詢結果

2023-08-24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資助4項研究計畫,研發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技術對抗網路不實資訊。歐洲數位媒體觀測站(European Digital Media Observatory, EDMO)於2023年8月2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其已與相關計畫展開合作。4項計畫介紹如下:
2023-08-24
  • 通訊類:衛星直連手機服務新發展、日本KDDI與樂天行動簽訂新的漫遊協議、德國與澳洲競爭監理機關對不公平競爭、不實廣告之相關處置
  • 傳播類:英國發布「媒體素養研究報告」、歐盟發布《歐洲媒體產業展望》強調儘早採用AI創新技術
  • 匯流類:歐盟《不實資訊行為守則》簽署業者就實施情形進行討論、加拿大公布《線上串流法》指導方針、英國加強宣導線上詐騙的風險及危害
  • 創新應用類:英國將啟動新的「產品安全和電信基礎設施法案」實施計畫、澳洲將成立國家反詐騙中心、日本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對ChatGPT母公司發布個人資料警告、歐洲議會批准AI系統的新透明度及風險管理規則、世界經濟論壇第四次工業革命中心召開AI高峰會議
    2023-08-23
    由巴西、俄羅斯、印度、中國大陸和南非等主要新興經濟體組成的金磚國家,在2023年8月22日至24日於南非首都約翰尼斯堡舉辦「第十五屆金磚國家領導人峰會(the 15th BRICS Summit)」。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宣布,有意與金磚國家共組「人工智慧研究小組(AI study group)」,旨在拓展成員國之間於人工智慧領域的資訊交流與技術合作,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創新與發展。
    2023-08-18
    美國網際安全暨基礎設施安全局(Cybersecurity and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gency, CISA)表示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屬軟體系統,呼籲AI業者亦應落實「Secure by Design」,將安全性視為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的優先考量。
    2023-08-17
    • Nokia發布2023年威脅情報報告,指出過去一年物聯網殭屍網路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急遽增加
    • 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致力於擬定生成式AI發展應對方式
    • 加拿大通過《線上新聞法案》C-18法案,將要求最大數位平臺與加拿大新聞業者公平議價
    • 加拿大文化遺產部公布《線上串流法》指導方針並開啟公眾諮詢
    • 韓國自2023年7月起推出因應國際電話詐騙之服務
    • 澳洲與全球合作夥伴共同打擊詐騙
      2023-08-10
      美國全國州立法機構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Legislatures, NCSL)發布「人工智慧監管方法:入門指南(Approaches to Regulat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Primer)」的新報告,詳細介紹美國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監管現況,以及於人力資源、司法和金融服務等特定領域佈署AI所帶來的利益與風險,並就政策制定者在平衡隱私疑慮與促進創新、透過AI提升服務時,須納入考量的因素提出建議。
      2023-08-10
      主要國家通傳監理機關網站,美洲中文原文簡稱網址電信產業解決方案聯盟Alliance for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SolutionsATIShttp://www.atis.org/美洲電信委員會Inter-American Telecommunication Com...
      2023-08-03
      澳洲電信業者Vodafone與Pureprofile公司合作於2023年8月2日發布詐騙狀況(State of Scams, SOS)報告,該報告調查1,000多名澳洲民眾,指出82%的民眾為簡訊詐騙的受害者,74%的民眾遇過電話詐騙。
      2023-08-03
      韓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 PIPC)於2023年8月3日發布「人工智慧時代個人資料安全使用政策方針(인공지능 시대 안전한 개인정보 활용 정책방향)」。
      2023-07-28
      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於2023年7月28日召開第2次電信災害管理審議委員討論會,宣布修正《電信災害管理基本法》第35條及《廣播通信發展法施行細則》第2條,決定將主要電信事業依據《廣播通信發展法》所承擔的災害管理義務,要求其他附加通信服務及數據中心等業者亦須承擔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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