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6
英國創新科技部(Department for Scienc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DSIT)、交通部(Department for Transport)、環境、食品暨農村事務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 Rural AffAIrs, DEFRA)及城鎮升級、住房與社區部(Department for Levelling Up, Housing and Communities)於2023年6月6日宣布將投入700萬英鎊(約新臺幣2.67億元)成立新基金,用於測試結合衛星、無線及固定網路的新方法,以幫助農民和旅遊業在偏遠地區獲得快速且可靠的網路連接,進而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2023-06-05
《不實資訊行為守則(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的簽署業者於2023年6月5日齊聚討論強化後的《不實資訊行為守則》實施一週年的情形,並聚焦探討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對不實資訊的影響。
2023-06-02
日本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於2023年6月1日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7條規範,向開發ChatGPT的美國新創公司OpenAI發布個人資料警告。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重申OpenAI公司不得在未取得本人同意下,向ChatGPT用戶或用戶以外的人收集其個人機敏資料。
2023-05-31
在2023年的Google Cloud新加坡峰會上,新加坡智慧國家與數位政府辦公室(Smart Nation and Digital Government Office, SNDGO)和Google Cloud宣布推出人工智慧政府雲群集(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overnment Cloud Cluster, AGCC),旨在加速新加坡公部門採用AI,推動本地AI應用研究工作,支持本地AI創業生態系的發展。
2023-05-24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 KFTC)於2023年5月24日以5G廣告誇大不實,對SKT、KT與LG U+等3家電信業者核處計336億韓元(約新臺幣7.82億元)罰款。
2023-05-23
美國白宮(The White House)於2023年5月23日宣布新措施,以推進負責任的AI研究、開發和應用,保護個人權利和安全,為美國人民帶來成果。為了把握AI所帶來的機遇,必須先管控其風險,爰此,美國政府已採取重大行動,推動以人民、社區和公共利益為核心的負責任AI創新,並管理對個人、社會、安全和經濟的風險。
2023-05-23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和歐盟對外事務部(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EEAS)於2022年2月15日共同發布「歐盟太空交通管理方法—歐盟因應全球挑戰的貢獻(An EU Approach for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 – An EU contribution addressing a global challenge)」,首次提出太空交通管理(Space Traffic Management, STM)的概念。
2023-05-23
- 歐盟理事會通過「衛星韌性、互連性與安全性基礎設施(IRIS2)」計畫,為農村與偏遠地區提供衛星寬頻服務
- 歐盟執委會(EC)通過針對超大型線上平臺(VLOP)和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VLOSE)制定的監管費規則
- 英國推出《媒體法草案》以幫助公共廣播電視與串流媒體競爭
-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提出衛星連接手機服務之監管框架
- 英國發布白皮書說明監理AI的新方法,以建立大眾對於尖端技術的信任
- 日本發布「網際攻擊受害資訊共享及公開指導方針」
2023-05-11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內部的市場消費者保護委員會(Internal Marke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ttee, IMCO)及公民、司法與內政委員會(Committee on Civil Libertie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LIBE)於2023年5月11日共同通過有關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第一部規範草案,旨在確保AI系統由人類監督,要求其安全、透明、可追蹤、無歧視,並符合環保要求。同時,歐洲議會期望具有適應現今及未來AI系統的技術中立定義。
2023-05-09
澳洲財政部(Treasury)依法於《新聞媒體和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生效1年後進行成果執行審查,並於2022年11月發布該法第一年執行報告,具體審查項目包括數位平臺與澳洲新聞企業間的商業協議、指定數位平臺條款及新聞企業註冊規定等。
針對商業協議的審查發現,該法促進數位平臺與澳洲新聞企業達成多項商業協議,透過私人商業協議以解決議價能力不平等問題,惟受保密條款約束,審查難以評估協議帶來的好處。
有關指定數位平臺條款的審查認為,修改或刪除條款可能帶來負面影響,並建議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為指定數位平臺編寫報告,且ACCC應擁有強制性的資訊收集權力。
關於是否準確定義得依法與指定數位平臺進行談判、調解和仲裁的新聞企業為新聞企業註冊規定審查要點,而現行註冊的新聞企業名單與該法的政策目標大致相同,惟報告建議澳洲通訊及媒體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應考慮與註冊程序有關的行政問題。
該報告認為,該法首年執行表現良好,但多數協議將於未來2至3年到期,新一輪協議的達成程度考驗該法的有效性。此外,報告建議澳洲政府應建立數位平臺監管制度,研究海外司法經驗,並於4年後再次針對該法進行審查。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Treasury.gov.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