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與加州、紐約州等8個州日前向Google提出民事反壟斷訴訟,指控其壟斷廣告購買、銷售、服務供應鏈(Ad Tech Stack)等數位廣告技術,違反《休曼法(Sherman Act)》第1條和第2條。DoJ代表美國公眾尋求衡平法上的救濟(Equitable Relief),並就聯邦政府單位多支付網路廣告展示費用尋求三倍的損害賠償金,為DoJ近50年來首度求償的民事反壟斷案。
DoJ指控,Google過去15年的壟斷行為包括:
- 併購競爭對手:透過併購取得網站發布商用於銷售版位的關鍵數位廣告技術。
- 強制採用Google工具:利用廣告交易平臺(Ad Exchanges),強制網站發布商採用其新取得的工具,並僅就使用Google發布商廣告伺服器(Publisher Ad Server)者,提供有效、即時的廣告交易平臺存取權限。
- 破壞拍賣市場的競爭:僅於廣告交易平臺提供發布商廣告庫存空間的即時競價,妨礙競爭對手的廣告交易平臺以相同的條件競爭。
- 操縱拍賣:操縱多項產品的拍賣機制,以確保Google於競爭中脫穎而出,削弱競爭對手的規模,並阻止競爭對手的技術崛起。
DoJ表示,Google反壟斷行為造成的影響包括:一、排除競爭對手;二、削弱市場競爭;三、增加廣告成本;四、降低新聞出版商和內容創作者的收入;五、排除創新;六、衝擊公共領域的資訊和思想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