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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有 174 項符合 "數位平臺" 的查詢結果

2020-12-15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20年12月15日提議為所有數位服務(包括社群媒體、線上市場以及在歐盟營運的其他線上平臺)制定一套全面的新規則,即《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和《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以提供消費者及其線上基本權利更佳保護,並將為所有人帶來更公平、更開放的數位市場。
2020-12-03
為處理視聽媒體服務與影音分享平臺跨境執法問題,歐洲視聽媒體服務管制者組織(European Regulators Group for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ERGA)於2020年12月3日召開的第14次全體會議中,通過先前起草的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包含挪威、冰島與列支敦士登等27個國家一致通過,代表各國監管單位共同承諾將在視聽媒體領域合作,以因應未來跨境新媒體監管問題。同時,本次會議亦聚焦於研擬不實資訊的適當處理措施,ERGA認為影音平臺須更加透明化,並呼籲由業者自律模式轉向共同監管(Co-regulation)機制。
2020-11-27
英國競爭和市場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CMA)將成立數位市場部門(Digital Markets Unit, DMU),並與資訊委員會(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ICO)及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於2021年4月開始密切合作,制定並實施新規則以監管平臺(包含現行主導市場的大型平臺如Google及Facebook等)及促進競爭。DMU將有權中止、阻止及改變科技巨頭的決策,並命其採取行動以遵循規則,亦有權裁罰違規行為。
2020-11-24
  • 通訊類:Ericsson 開放式無線接取網路安全考量白皮書、美國5G政策監理、國際5G基地臺佈建阻力與無線電波安全標準、IEEE歐洲4G/5G資費比較、日本NTT Docomo、KDDI與au推出毫米波服務。
  • 傳播類:FCC擬開罰8大電視臺集團未依誠信協商原則授權、德國修訂電視與廣播監管標準、韓國公布廣電相關法令修正草案。
  • 匯流類:歐盟BEREC建議對具顯著力量數位平臺建立事前管制框架、日本擴展OTT TV服務,著作權問題受關注。
  • 創新應用類:德國政府授權74個5G專網許可、5G相關應用案例、追蹤國際低軌衛星的市場動向與太空監理最新議題、電信管理論壇(TM Forum)提出5階段模型。
    2020-11-08
    英國數位文化媒體暨體育部(Department for Digital, Culture, Media & Sport, DCMS)、衛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Care)與數位平臺Facebook、Twitter及Google等業者於2020年11月8日進行虛擬圓桌會議。會中雙方達成共識,將合作採取系列措施,以降低新冠病毒(COVID-19)疫苗假訊息問題,包含濫用研究結果、質疑疫苗安全性及疫苗推廣計畫等缺乏根據的指控。
    2020-11-03
    • Ericsson發布《開放式無線接取網路安全考量》白皮書
    • IEEE針對歐洲行動業者4G / 5G資費進行比較
    • 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MSIT)公布《放送法》、《網路多媒體廣播電視事業法(IPTV法)》以及《電信事業法》修正案
    • 歐盟電子通傳監管機構(BEREC)建議對具有顯著中介力量的數位平臺建立事前管制框架
    • 德國監管機構已授予74個5G園區網路許可證,帶動5G垂直場域應用
    • Starlink開始兌現其衛星網路承諾,但用戶終端設備生產量尚不足
      2020-10-08
      本文摘自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於2019年6月出版的《數位平臺調查報告》,重點分析數位平臺於澳洲廣告市場和新聞媒體市場造成之負面影響,以及數位平臺在現行澳洲競爭法和消費者法規管框架(Competition Law and Consumer Law Frameworks)下對於消費者權益之損害,並據此提出具體的改善建議。 ACCC調查發現,Google和Facebook透過併購潛在競爭對手,及在數據應用和系統預設方面的巨大優勢,獲得顯著市場力量(Market Power),進而對澳洲廣告和新聞媒體市場競爭造成影響,並可能損害市場競爭。調查結果顯示,數位廣告市場的不透明性和複雜性,導致廣告商難以對廣告服務進行比較,並選擇最有效的廣告服務,進而阻礙了市場競爭;在新聞媒體市場,數位平臺不僅在與新聞媒體不對等的商業關係中獲取利益,亦降低了澳洲新聞媒體的多元性,且對新聞可信度造成負面影響。除此之外,數位平臺更利用強大的議價能力,廣泛收集並使用消費者資料,部分不公平契約條款和交易行為難以透過現行《消費者法》進行規管。 ACCC因此建議,應於ACCC下設立專責數位平臺的新部門,以擴大相關調查和監督,並就媒體監管、隱私保護及消費者權益等領域進行法制改革。(圖片封面資料取自ACCC)
      2020-09-16
      • 通訊類:日本總務省Beyond 5G(6G藍圖)與韓國三星6G白皮書、日本ICT基礎設施區域發展總體計畫2.0、歐盟《小區域無線接取點/小型天線實施條例》、美國5G乾淨網路、韓國5G電磁波量測結果。
      • 傳播類:英國廣播電視業者共同發布新電視製作準則、澳洲與新加坡政府各自發布假訊息指導方針。
      • 匯流類:歐盟發布視聽媒體服務指令準則、英國三大機關宣布聯手監管線上服務、德國修正《電子媒體法》、美國國會舉辦大型數位平臺反壟斷公聽會。
      • 創新應用類:美國Amazon與SpaceX低軌衛星的最新進展、Nokia最新的5G調查報告、日本ICT總研發布行動通訊電話資費與通訊品質調查結果,以及各國在自駕車、無人機、區塊鏈等創新應用之發展。
        2020-09-08
        歐盟電子通傳監管機構(Body of European Regulators for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BEREC)回應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針對《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和新競爭工具的政策諮詢,建議對具有顯著中介力量的數位平臺建立事前管制框架(Ex-ante Regulatory Framework)。
        2020-09-06
        奧地利法務部長於2020年9月3日對外表示,已著手草擬「線上仇恨言論法(Online Hate Speech Law)」,要求大型網際網路平臺業者如Facebook、Google等承擔刪除不法內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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