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1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依據《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為提供未成年人安全的網路環境草擬指導方針,於2024年7月31日蒐集各界意見與實證徵集(call for evidence),預計於2025年夏天要求數位平臺落實相關措施,保護未成年人上網隱私、人身與資訊安全。
2024-07-27
馬來西亞通訊傳播暨多媒體委員會(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 MCMC)於2024年8月1日宣布,在該國營運且用戶超過800萬的社群媒體與即時通訊服務業者(Internet messaging service),必須根據《1998年通訊多媒體法(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申請應用服務業者執照,並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2024-07-18
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於2024年7月18日發布「2023年電信加值服務調查結果報告」,MSIT自2021年起根據《電信事業法(전기통신사업법)》第34條第2款實施電信加值服務調查,目的係掌握數位平臺的電信加值服務市場概況,以利制定市場振興政策。
2024-06-27
歐洲大學研究所(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的媒體多元性與自由中心(Centre for Media Pluralism and Media Freedom, CMPF)於2024年6月27日發表《媒體多元性報告(The Media Pluralism Report 2024)》。報告顯示歐洲各國存在媒體多元性(media pluralism)風險,且受商業和政治干擾因素日漸增加。
2024-06-27
Google於2024年6月7日提交一份與加拿大新聞團體(Canadian Journalism Collective, CJC)的協議,每年將提供1億元加幣(約新臺幣23.74億元)的補償予各地新聞事業,並根據《線上新聞法(Online News Act)》向加拿大廣播電視及通訊委員會(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CRTC)提出豁免資格申請。
2024-06-24
法國電信與郵政監理機關(Autorité de régulation des communications électroniques et des postes, ARCEP)與法國視聽暨數位通訊監管總署(Le régulateur de la communication audiovisuelle et numérique, ARCOM)聯合發布第四版(2024)的數位社會指數報告,重點如下:
2024-06-21
隨著社群網路服務(Social Network Services, SNS)及其他數位平臺服務的投資詐騙廣告迅速增加,這些詐騙廣告未經同意使用個人或法人姓名、名稱或相片等冒充名人或知名企業,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還可能侵害他們的名譽。加上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發展,未來冒充他人類型之詐騙廣告可能日趨複雜及精密化。對此,日本總務省要求數位平臺業者應實施預防及控制的必要對策。
2024-06-1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於2023年發布《數位平臺治理指南: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方式保障言論自由和資訊獲取(Guidelines for the governance of digital platforms-Safeguard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through a multi-stakeholder approach)》,旨在促進以言論自由與資訊獲取自由為核心的數位平臺治理,倡導多方利害關係人應共同致力於建立開放、安全、可信任的數位環境,並界定政府、數位平臺、國際組織、民間社會、媒體、學術界等角色的責任。
UNESCO匯集來自134個國家共1萬筆以上意見,以確保本指南得反映多方利害關係人觀點,並促進包容性參與。該指南闡述以下主題:
一、「有利環境」:提出保障言論自由、資訊獲取自由及其他人權的有利環境,並概述多方利害關係人於其中的責任。
二、「數位平臺治理原則」:採用基於人權的多方利害關係人合作方式,為數位平臺治理系統制定總體原則。
三、「媒體識讀及資訊識讀」:強調媒體識讀及尊重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性,並確立其為參與數位平臺治理之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共同責任。
四、「數位平臺系統與程序建立原則」:概述數位平臺應如何建立系統與流程,評估及緩解人權相關風險,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文化多樣性。
UNESCO未來將基於本指南,促進相關利害關係人實踐數位平臺的言論自由、資訊獲取自由及人權保障。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UNESCO)
2024-06-12
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KCC)根據《電信事業法(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Act)》規定,每年度進行業者用戶保護工作績效評鑑。評鑑對象依用戶數及投訴發生率決定,目前包含基礎電信服務、加值電信服務與數位平臺等46家業者。由於阿里巴巴集團旗下電子商務平臺全球速賣通(AliExpress)用戶數自2022年503萬人暴增至2023年852萬人,以及行動虛擬網路業者(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MVNO)EyesVision用戶數排名韓國前十,故KCC於2024年將上述2家業者納入評鑑對象。
2024-05-28
隸屬於美國商會(U.S. Chamber of Commerce)的美印商業理事會(U.S.-India Business Council, USIBC)係代表Google、Amazon和Apple等大型科技公司的遊說團體,其反對印度《數位競爭草案(Digital Competition Bill, DCB)》中有關數據使用及合作夥伴優惠待遇的規定,認為相關措施將提高用戶成本,於2024年5月15日要求印度政府重新考慮研議該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