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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有 192 項符合 "數位平臺" 的查詢結果

2024-06-21
隨著社群網路服務(Social Network Services, SNS)及其他數位平臺服務的投資詐騙廣告迅速增加,這些詐騙廣告未經同意使用個人或法人姓名、名稱或相片等冒充名人或知名企業,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還可能侵害他們的名譽。加上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發展,未來冒充他人類型之詐騙廣告可能日趨複雜及精密化。對此,日本總務省要求數位平臺業者應實施預防及控制的必要對策。
2024-06-1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於2023年發布《數位平臺治理指南: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方式保障言論自由和資訊獲取(Guidelines for the governance of digital platforms-Safeguard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through a multi-stakeholder approach)》,旨在促進以言論自由與資訊獲取自由為核心的數位平臺治理,倡導多方利害關係人應共同致力於建立開放、安全、可信任的數位環境,並界定政府、數位平臺、國際組織、民間社會、媒體、學術界等角色的責任。 UNESCO匯集來自134個國家共1萬筆以上意見,以確保本指南得反映多方利害關係人觀點,並促進包容性參與。該指南闡述以下主題: 一、「有利環境」:提出保障言論自由、資訊獲取自由及其他人權的有利環境,並概述多方利害關係人於其中的責任。 二、「數位平臺治理原則」:採用基於人權的多方利害關係人合作方式,為數位平臺治理系統制定總體原則。 三、「媒體識讀及資訊識讀」:強調媒體識讀及尊重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性,並確立其為參與數位平臺治理之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共同責任。 四、「數位平臺系統與程序建立原則」:概述數位平臺應如何建立系統與流程,評估及緩解人權相關風險,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及文化多樣性。 UNESCO未來將基於本指南,促進相關利害關係人實踐數位平臺的言論自由、資訊獲取自由及人權保障。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UNESCO)
2024-06-12
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KCC)根據《電信事業法(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Act)》規定,每年度進行業者用戶保護工作績效評鑑。評鑑對象依用戶數及投訴發生率決定,目前包含基礎電信服務、加值電信服務與數位平臺等46家業者。由於阿里巴巴集團旗下電子商務平臺全球速賣通(AliExpress)用戶數自2022年503萬人暴增至2023年852萬人,以及行動虛擬網路業者(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MVNO)EyesVision用戶數排名韓國前十,故KCC於2024年將上述2家業者納入評鑑對象。
2024-05-28
隸屬於美國商會(U.S. Chamber of Commerce)的美印商業理事會(U.S.-India Business Council, USIBC)係代表Google、Amazon和Apple等大型科技公司的遊說團體,其反對印度《數位競爭草案(Digital Competition Bill, DCB)》中有關數據使用及合作夥伴優惠待遇的規定,認為相關措施將提高用戶成本,於2024年5月15日要求印度政府重新考慮研議該草案。
2024-05-07
為強化網路假訊息和不實資訊治理措施,並促進日本國內外協調合作,總務省蒐集多方利害關係人針對打擊不實資訊之建議,並於2024年5月7日公布各方意見,以便利害關係人相互參考。
2024-05-03
為保護兒童避免受到網路世界中有關自殺、自殘、飲食失調、色情等潛在有害內容之傷害,英國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於2024年5月8日發布改善兒童上網安全的措施,其中包括更嚴格的年齡驗證機制、更安全的演算法及更有效的內容審核及檢舉機制。
2024-04-30
  • 通訊類:GSMAi預測2023年底全球5G行動連接數達16億,於2030年增至55億、國際研調機構Juniper Research發布6G預測報告及多國共同發表「6G原則聯合聲明」、日本電信業者發展衛星直連電話及高空平臺(HAPS)行動通訊服務、國際發布詐騙防治措施及調查報告。
  • 傳播類:歐盟執委會(EC)依據《數位服務法(DSA)》成立獨立諮詢小組與資訊共享平臺,確保歐盟與各成員國監管標準一致性、以利資訊共通;新加坡《線上犯罪危害法(OCHA)》於2024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將與數位平臺業者合作,加強線上內容監理與打擊線上犯罪;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發布生成式人工智慧報告,指出AI技術缺陷,提出應對建議並強調媒體識讀的重要性。
    2024-04-30
    • 市場研究機構Dell'Oro:電信業者縮減5G領域的投資,2023年電信資本支出下降
    • 《歐洲互通法案(Interoperable Europe Act)》正式生效,促進跨境資料交換及加速公共部門數位轉型
    •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恢復網路中立性
    • 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針對《線上安全法》數位平臺「分類」標準進行公眾諮詢
    • 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宣布修訂無障礙電視服務近用規則及最佳實踐指導方針
    • 美國總統拜登簽署《保護美國免受外敵應用程式控制法案》,TikTok恐將面臨封鎖
      2024-04-15
      英國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在2023年正式通過《線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Bill)》,該法案規範數位平臺業者須確保網路安全之法律責任,受規範範圍包含社群媒體與影音共享平臺、即時通訊平臺、線上與手機遊戲、搜尋服務與色情網站等,業者有義務與責任過濾兒童性虐待、色情、恐怖主義、詐騙、販賣非法毒品或武器,鼓勵自我傷害或自殺等內容。 該法案目的係實現下列四項成果以保障英國國民之線上安全: 1. 加強數位平臺之安全治理 2. 數位平臺之設計與營運皆需考量用戶安全 3. 建立安全措施之透明度 4. 提供用戶選擇權,以便用戶自由掌握其線上體驗 該法的實施,使英國人民在數位平臺上接受到的資訊有了更多的保護,例如英國流行的網路影音分享平臺(Video-sharing platforms, VSPs),其中不乏有許多危害兒童甚至是一般人的非法內容與資訊,而透過該法案,將能有效地限制其數位平臺上的非法內容,並將以漸進式的方式將VSPs廢除。 雖該法案已正式通過,然並未完全實施其所欲達成之目的。其採用的方式並非立即取締或懲處數位平臺的不良行為,而是以漸進式的方式推動法案,讓人民與數位平臺能在充分了解該法案的情況下做出適應與相關應對措施,使人民能在深不見底的網路世界裡受到最佳的保護。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Ofcom)
      2024-03-25
      英國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針對《線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之數位平臺「分類」標準進行公眾諮詢,該法規定受指定的類別1、類別2A與類別2B之數位平臺須遵守相關額外規範,並制定適當的安全措施,以保護使用者免受網路危害。額外規範包括為使用者提供更多平臺內容的控制工具、保護新聞發布者和內容,以及防止詐騙廣告並製作透明度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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