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0
加拿大《線上新聞法(Online News Act)》於2023年6月22日通過,擬於180日內生效,具體生效日將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Governor in Council, GIC)與加拿大廣播電視及通訊委員會(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CRTC)相關規範制定進度而定。
2023-07-09
印度奧里薩邦(Odisha)衛星新聞頻道OTV(Odisha Television Limited)於2023年7月9日推出奧里薩邦衛星新聞頻道中首個AI新聞主播「Lisa」,同時也是首位使用印度奧里亞語播報新聞的主播,為奧里薩邦電視新聞產業創下新的里程碑。
2023-07-03
澳洲民眾每年被詐騙超過10億澳元(約新臺幣21.17億元),澳洲政府針對日益嚴重的投資詐騙問題,成立投資詐騙專業小組,並期望在六個月內提出調查結果報告,目標係刪除投資詐騙網站,與其他國家執法部門共享情報,以及向澳洲民眾提供資訊以避免遭受投資詐騙。
2023-06-30
- Nokia發布2023年威脅情報報告,指出過去一年物聯網殭屍網路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急遽增加
- 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致力於擬定生成式AI發展應對方式
- 加拿大通過《線上新聞法案》C-18法案,將要求最大數位平臺與加拿大新聞業者公平議價
- 加拿大文化遺產部公布《線上串流法》指導方針並開啟公眾諮詢
- 韓國自2023年7月起推出因應國際電話詐騙之服務
- 澳洲與全球合作夥伴共同打擊詐騙
2023-06-30
澳洲通訊及媒體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於2023年6月30日發布2023至2024年法遵優先事項,重點領域包含保護遇財務困難之電信用戶、打擊詐騙簡訊、解決違法設備的線上供應問題等,ACMA指出詐騙問題對於人民的財務和社會福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今年度將關注此項目,詳述如下:
2023-06-30
- 通訊類:國際衛星業者合併、英國發布「無線基礎設施策略」、美國發布佈署6G工作項目、澳洲電信服務暫停懲處、電信詐騙電話新措施
- 傳播類:韓國成立「假新聞通報和諮詢中心」、英國通訊管理局(Ofcom)針對是否鬆綁公共廣播電視頻道之廣告規範進行公眾諮詢
- 匯流類:英國公布《數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法案》,以維護線上消費權益、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提議全面禁止Facebook將青年資料貨幣化、《數位服務法(DSA)》: 歐盟執委會(EC)首次公布超大型線上平臺及搜尋引擎指定名單、歐盟執委會(EC)啟動「歐洲演算法透明度中心(ECAT)」
- 創新應用類:歐盟針對ChatGPT隱私保護成立工作小組、韓國政府發布「數位平臺政府方案」與「超大規模人工智慧競爭力強化方案」、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及紐西蘭發布「智慧城市網路安全最佳實踐」、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通過三項資安保護指導文件 、新加坡科技局發布「攔截廣告、攔截威脅–廣告攔截如何保護網路安全」
2023-06-25
澳洲政府於2023年6月24日推出「通訊法(打擊假訊息和錯誤訊息)修正案(Communications Legislation Amendment (Combatting Misinformation and Disinformation) Bill 2023)」,旨在賦權澳洲通訊及媒體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監理假訊息和錯誤訊息相關工作,並據此進行公眾諮詢。
2023-06-22
加拿大於2023年6月22日通過《線上新聞法案(Online News Act)》C-18法案,將要求最大型的數位平臺與加拿大新聞業者公平議價,為新聞業者和大型數位平臺提供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新聞產業永續發展。加拿大文化遺產部(Canada Heritage)將於《加拿大公報(Canada Gazette)》公布該法案並啟動公眾諮詢。
2023-06-15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23年4月27日發布《數位平臺監理指南:利害關係人方法》第3版草案,該指南旨在支持監理機關、政府、立法機構及業者針對具有損害人權與民主疑慮的內容進行處置,同時確保言論自由與可靠訊息的準確度。
指南內容包括:
1. 監管方法:數位平臺之監管措施倘涉及審核及展示內容的系統與過程,皆須出於合法目的,同時確保言論自由之權利。在進行監管的同時,政府、平臺業者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必須向用戶推廣媒體及資訊素養及線上安全技能。
2. 有利環境:所有利害關係人皆有義務維持有利於言論自由的環境,確保為用戶及非用戶提供開放及安全的環境。
3. 監管體系:各國負責線上規範之機構類型皆有所不同,惟無論採取何種形式,任何有關審核或建立數位平臺監管措施之過程皆須維持公開及透明。此外,任何監管過程皆須設有獨立監管體系,以便對其運作情形進行定期制衡。
4. 數位平臺責任:數位平臺應遵守的5項原則,包括針對人權進行盡職調查、遵守國際人權標準、平臺透明、為使用者提供可用資訊及工具、對相關的利害關係人負責。
該指南將於未來若干個月內持續與各界進行磋商,預計於2023年秋季推出最終版。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UNESCO)
2023-05-31
歐盟(European Union, EU)與美國於2023年5月31日共同發布「透明和負責任的線上平臺(Transparent and accountable online platforms)」報告,旨為保護和賦權兒少數位環境及提出研究人員獲取線上平臺資料之原則,以助於發展與線上平臺有關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