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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有 200 項符合 "數位平臺" 的查詢結果

2025-03-05
Meta、TikTok與Snapchat近日公開反對澳大利亞《社群媒體最低年齡法案(Social Media Minimum Age Bill)》對於YouTube採取豁免之決定,呼籲應一視同仁,避免法規適用上的不公平。
2025-03-04
數位時代下,民眾日常生活的重心從線下轉至線上,對數位平臺的依賴早已不同以往,尤其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社群媒體平臺逐漸取代傳統媒體成為民眾獲取資訊的主要來源,但網路資源大量、跨時跨域、匿名、資訊不對稱等特性,造成通訊傳播市場新的隱憂。基此,近年國際間十分重視數位平臺監管議題,我國亦有諸多討論。程法彰教授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保護、網路通訊及金融科技領域之法學專家,近年關注網際網路平臺業者的相關議題,藉由本次訪談的機會,請教老師對於數位平臺監管的看法與建議。
2025-02-12
英國資訊委員會(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s Office, ICO)於2025年2月12日公布2025年網路治理年度目標為「加強網路廣告個人隱私保護制度」,透過釐清《隱私暨電子通訊規則(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Regulations, PECR》等資料保護法的適用範圍、與產業界合作強化資料處理及廣告模式的隱私保護標準、嚴格審查企業法遵情形,以及對違法企業進行調查及懲處等,以建構公平的網路治理環境,
2025-01-31
為提升年輕族群在網路環境安全,日本總務省於2025年1月31日發布「春季安心網路.新學期一起行動(春のあんしんネット・新学期一斉行動)」方案,將攜手電信業者、手機製造商等資通訊有關企業團體及公部門等,推動網路過濾、付費限制及使用時間管理等技術性措施,及加強家庭監督等非技術性措施,以確保青少年網路安全。
2025-01-27
德國聯邦媒體主管機關(die Medienanstalten, ALM GbR)指出,根據《不實資訊行為守則(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簽署方於2025年1月22日提交文件顯示,許多超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及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 VLOSEs)簽署承諾(commitment)事項,相較於2022年顯著減少。
2025-01-20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及歐洲數位服務委員會(European Board for Digital Services, EBDS)於2025年1月20日宣布,已將強化版《打擊線上非法仇恨言論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 on countering illegal hate speech online+, Code of conduct+)》正式納入《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監理框架之中,依DSA指定應遵守相關義務之數位平臺,可簽署《Code of conduct+》,以作為履行DSA義務之證明,有助於強化數位平臺對於歐盟認定之非法仇恨言論的處理機制,並使平臺業者符合DSA針對非法內容之規範。
2024-12-19
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針對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模型在開發過程中使用個人資料的合法性進行說明,以回應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DPC)面對大型數位平臺的監理困境。
2024-12-12
澳大利亞政府計劃制定新政策,強制要求大型科技公司須持續向新聞業者支付於其平臺上使用新聞內容的費用,若大型科技公司拒絕與新聞業者協商或從其平臺移除新聞內容,都將面臨罰款。
2024-11-25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2024年2月29日發布「事實而非虛假:打擊不實資訊、強化資訊完整性報告(Facts not Fakes:Tackling Disinformation, Strengthening Information Integrity)」,旨在提出一個國家層級的政策分析框架,指導與協調各國制定政策,透過了解成功的政策因應措施,為政策的設計和施行提供建設性作用與推動對話,以應對不實資訊帶來的挑戰並加強民主,為維護資訊空間的完整性努力。 報告強調,打擊不實資訊及強化資訊完整性,需納入資訊生態系中的所有參與者,共同承擔責任;同時不應導致對公開資訊的更大控制或破壞言論自由。因此建立政策分析綜合框架,需著眼於以下3大面向: 1. 實施促進透明度、問責制及資訊來源多元化的政策; 2. 加強社會對不實資訊的抵禦能力; 3. 升級治理措施和公共機構,以維護資訊空間的完整性。 具體配合措施則包含:鼓勵數位平臺超越自我監管的問責制與透明度;加強傳統媒體部門的多元性與獨立性;應對資訊空間中的特定風險(外國資訊操弄和干擾、選舉期間不實資訊及人工智慧風險);促進公眾媒體、資訊及數位素養;發揮公共傳播的重要功能;增進非政府專業人士參與及國際合作;重視政府人員公共行政能力及跨政府合作;以及持續發展敏捷的監管治理等,以確保建構資訊完整性。 (圖片封面資料取自OECD)
2024-10-31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24年10月31日表示,將對中國大陸線上平臺Temu展開正式調查有關其涉及違反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的指控,包含無法有效防止非法內容傳播、解決平臺上具成癮性設計(如獎勵計畫)的風險,以及未能履行透明度義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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